据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报道,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5-11-21 15:19:02
据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报道,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作“挖矿”合同无效,法院驳回原告57万元出资款索赔
2025-11-21 15:19:02
据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报道,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与周某、李某、彭某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由胡某出资用于购置“挖矿”设备,设备由某科技公司(周某为股东之一)代为采购、安装并提供托管运营服务,胡某每月按收益的 10%向该公司支付托管管理费。胡某共支付 555082 元(包含虚拟货币 APP 支付的 55000 美元,折合人民币 357082 元,及银行转账 198000 元)用于购买设备。
2023 年 11 月,设备硬盘发生丢失。2024 年,胡某以设备丢失为由起诉周某等四名被告,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胡某委托购置的设备用于“挖矿”,且以虚拟货币支付款项、结算管理费,损害法定货币地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认定该案涉委托合同无效。
关于损失索赔,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付不具强制执行性且无法折价;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始硬盘数量、丢失数量及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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