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想玩虚拟币,你不得不知道的法律知识
BTC的财产属性,法律意义是什么?
通知中,对比特币的性质作出了认定: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基于对货币性质的否定和对商品性质的承认,任何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都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也不能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但是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买卖。
因此,2013年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实际上确认了比特币是一种能够为人支配、控制,能够转移的现实具体的财产性利益。
法律保护,恰恰要求“财产利益”的计算。作为其法律依据,例如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3)根据不同认定方法,价值差异较大;不具有可衡量性。
依据前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非BTC的普通的虚拟货币并没有在法律上获得如BTC一般的财物属性;而只是一堆没有财产价值的数据。其失窃不能适用较重的盗窃罪进行处罚;只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相关的较轻的犯罪进行处罚。
在与其他山寨币的对比之下,肯定BTC这类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法律意义,就非常明确。
对其他“虚拟币”的经营有何借鉴意义
如前所述,代币要具有财产属性,一般来说需要符合三方面的标准:
(3)具有可衡量性:根据不同认定方法,价值差异较大。
由此,近年来对涉币案件的定罪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定罪思路从财产犯罪中的盗窃罪、诈骗罪,逐渐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非财产性犯罪发生变化。
目前,涉币犯罪的处罚,主要针对两类主体进行。
“发币”的项目方
“售币”的交易所
要强调的是,即使这些虚拟币的发币方、交易所在国外,也不能逃脱刑事制裁;很难规避法律风险。这是因为,虽然外国的企业在外国骗外国人跟中国没关系,但外国的企业在外国骗中国人就跟中国有关系。刑法第7条规定了“属人管辖”,表明只要这事儿跟我国消费者沾边儿,就很难规避我国刑法风险。
第三,区块链创业领域尚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在这样的地带里行走和创新,一方面我们要谨小慎微、日省吾身,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相信国家监管层。此外,对于踏踏实实做区块链落地和创新的创业者及企业,相信政府会不遗余力的释放鼓励信号。
(2)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而行为人推广虚拟币、并由此获取套现、形成层级,已经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向下线收取的买币款、套现款等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这些款项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而言是违法所得;但对于下线的买币人来说,这些款项单纯是购买虚拟币被骗的损失;依据前述规定,仍然应当被返还给作为下线的实际购买人。
买币后又推广的人买币的款项,也是前款规定中所述“被害人合法财产”,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理由在于:这些买币人在向上线买币,缴纳“入门费”等费用之时,其身份单纯为受害者;由于尚未向下线推广并收取费用,尚未进行共犯行为,尚不能成立共犯。
只有在其实行了向下线收取入门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后,才能认定其加入了上线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加入共同犯罪之前,其被害人身份不容否定;其向上线缴纳的费用,一方面计算为上线的违法所得;一方面也是行为人受到损失的金额。按照前款规定,也应当在对其上线的违法所得进行收缴后,按照其实际损失,对其进行返还。即使被认定为传销组织的中间层,其作为被害人,依然应当有权要求其上层按照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返还相应违法所得。
最后提醒金融消费者:目前,我国法院虽然承认了BTC和ETH的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但并未承认ICO及其代币的合法性。BTC和ETH的市场体量大家都懂,就算是币安这种大平台的平台币也难望其项背。还是借用一句官方的老生常谈: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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