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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币”亏光10万元,去法院打官司为何被驳回?

2021-08-26 09:57:45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扬子晚报 阅读:3161
   
委托他人“炒币”亏光10万元,去法院打官司为何被驳回?

因被许以高额回报,交给对方10万元投资虚拟货币“以太币”却最终血本无归……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对方返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对此,承办法官提醒,我国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这类委托理财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

“炒币”血本无归打官司,被法院驳回

前两年“炒币”之风兴起,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推荐以太币,承诺这种虚拟币可以在官网上进行交易,也可以升值、提现,并邀请王某参与线下交流活动。王某心动了,向李某等人陆续支付了10万元,并把设定的密码交给李某,请李某在以太币网站上进行操作。

在李某承诺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催促其进行交易提现。李某却称该网站无法正常登录,交易时间不确定,暂时无法交割提现,最终王某投入的10万元全部亏损。王某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要求其返还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王某的资金用于购买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亦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李某的所谓委托理财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江北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虚拟货币交易认定为非法集资

江北新区法院法官夏文浩介绍,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其中明确提及: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兑换等业务。

夏文浩表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明令禁止的,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原因在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该类投资容易引发传销、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严重损害金融秩序。

“投资人需谨慎对待虚拟货币高利息、高回报等宣传,否则损失后果只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夏文浩提醒,公民在参与各类投资时需到正规的金融机构、金融场所,签订规范的投资理财合同,做好风险防范,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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